1999 國際桌總球例修訂 2000 國際桌總球例修訂
1999 國際桌總球例修訂
1. 阻擋 (球例2.5.8) 對方擊球後,球尚未觸及本方檯區,亦未越過其端線,而觸及本方球 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稱為阻擋. 註釋:在對方擊球後,球沒有落在己方檯區,縱使已越過比賽檯面, 若球員在端線或其延至線內觸球,均屬阻擋.
2. 警告 (球例2.6.6) 在一場雙打比賽中,裁判員對其中一名球員的發球合法性有懷疑, 作出警告後,若該對球員任何一人在同一場比賽的發球合法性再受到懷疑, 裁判員毋須警告,應判對方得分.
3. 地板 (球例3.2.3.7) 地板表面不得光滑,及不準使用陶瓷磚塊.
4. 廣告 (球例3.2.4.6) 地面上的廣告可使用黑色.
5. 副裁判員 (球例3.3.3) 只可委派一名副裁判員,在執行時間管制計分法時,亦可由副裁判員擔任 計分員.
6. 暫停 (新例) 在團體賽或單項賽事中,每方球員在一場比賽中均可享有一分鐘的暫停時間. 暫停可以由球員本人,單項賽事的指定教練或團體賽的隊長/教練提出. 備註: a.在團體賽的每一個別場次,雙方均可要求一次暫停. b.球員/教練/隊長可於一個回合結束時清晰叫「暫停」,並同時以 「T」字手號表示,裁判員收到有關訊息,將示意一分鐘的暫停. c.在「暫停」期間,若球員返回圍板旁接受場外指導或歇息, 必須將球拍放在球檯上. d.局與局之間的兩分鐘休息仍保持不變.
7. 不君子行為 (球例3.5.2) 球員在沒有知會裁判的情況下更換球拍將按照違反紀律程序處理, 包括被判罰分,若再犯者,則可被取消資格.
8. 藥物測試 (球例3.5.3.3) 在國際乒聯的任何賽事或訓練,均可按照國際奧委會規則進行藥物測試.
※譯自ITTF頒佈的英文版.若有任何差異,應以原文之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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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國際桌總球例修訂
2000國際桌總通過下列的修訂球例,除有關40mm的比賽用球將於2000年 10月1日開始實施外,其餘新例均於2000年9月1日起執行,詳情如下:
1. 球: 球的直徑為40mm,重2.7g。
2. 阻擋: 當對方擊球後,且球正朝著比賽檯面方向移動,在尚未觸及本方檯區,亦未越其端線前,若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時,稱為『阻擋』。
3. 球拍: 在比賽中,球拍除因意外嚴重損壞致不能使用來比賽,否則不得更換。
4. 球衣: 在球衣的前面及側面最多可以有三個廣告,其總面積不得超過200cm2(現行160cm2)。
5. 教練: 若一名教練在同一個賽事中被逐離場兩次,裁判長有權在其餘下的賽事取消其教練資格。
6. 雙打: 在世界錦標賽的雙打項目,兩名球員均必須來自同一所屬球會。
※譯自ITTF頒佈的英文版,若有任何差異以原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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