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後的新規則:
★球員應負責保證其球拍黏貼膠皮之黏液不得含有有害的揮發性溶劑
★在I.T.T.F. 世界及奧林匹克的比賽、職業巡迴賽、及世界青少年巡迴賽、應實施球拍 有害的揮發性溶劑檢驗、一旦驗出球員的球拍含有違禁溶劑、將取消其比賽 資格並告知其所屬地區之協會
★所有國際桌球總會(I.T.T.F.)的比賽、應在空氣流通的適當地點設置膠皮黏貼處所、在比 賽會場內任何地方均不能使用液體黏膠 ''比賽會場'' 是指整個比賽會場的建築物,包括比賽場地 及其地面 、包括出入口、停車場及其他相關設施。
2008 北京奧運以後膠水的相關規定
Q : 何謂揮發性溶劑 ?
A : 所謂揮發性溶劑 ( V.O.C )就是來自石化提煉的有機溶劑,也就是目前市面上流通的膠水、快速膠水,
使用這類相關系列產品,經過世界桌總(I.T.T.F.)核定之檢驗器是無法通過檢驗的
Q : 何謂非揮發性溶劑 ?
A : 所謂非揮發性溶劑就是水溶性膠水(無機膠水 V.O.C FREE )
Q :如何使用水溶性膠水 ?
A :
步驟 1 、為了保護球板避免拔絲,先塗一層球板保護劑 ,必需等待完全乾燥。
步驟 2 、球板與套膠一齊塗上水溶性膠水,也必需等待完全乾燥,再貼合, 以上兩個步驟要等
待完全乾燥,很費時間,如果不耐等可以用吹風機
Q :比賽中如何進行球拍 V.O.C 氣體檢查 ?
A :
1 、由裁判長參考賽程表,而實施隨機安排抽驗。
2 、賽前檢查:賽前被告知抽驗球拍之選手,將使用及備用球板帶至球板檢查室,如果不合格 (檢測器顯示紅燈)由裁判長告知更換球拍參加比賽,不合格之球拍由裁判長保 管至比賽結束,使用比賽的球拍,於比賽結束後,再檢查一次,根據檢查結果, 由裁判長判定比賽結果也就是說,比賽結果是嬴了,球板檢測未過關,仍然判定是敗方。
3 、賽後檢查:由裁判長或主審實施賽後檢查,如果不合格,即使比賽結果是嬴了,球板 檢測未過關(檢測器顯示紅燈)仍然判定是敗方。
4 、賽前檢查合格之球拍由該場裁判於該賽場交還,選手必需使用檢 測過合格的球拍 (檢測器顯示綠燈)進行比賽,違反該項規則者,喪失資格。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重要公告 ?
ITTF RULES 2007-2009 國際桌球總會2007-2009規則修訂如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預定於98年1月1日公告實施。於其中有關黏液部分提請大家特別注意) 2.4.7 應使用業經國際桌球總會批准,未經任何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用以改變或修正比賽時的特性、摩擦力、外觀、顏色、結構、 表面等等的覆蓋物。(註:禁止使用膨脹劑等) 2.6.5 當球被拋起時,發球員的非執拍手及手臂,應盡速移離該球與該球網之間。 球與球網之間的位置是以球為準,朝向整個球網的無限延長線。 3.2.4.1 球員應負責保證其球拍黏貼膠皮之黏液不得含有有害的揮發性溶劑。 3.2.4.2 在世界及奧林匹克名銜的比賽、職業巡迴賽、及世界青少年巡迴賽,應實施球拍有害的揮發性溶劑檢驗,一旦驗出球員的球 拍含有違禁溶劑,將取消其比賽資格並告知其所屬協會。 3.2.4.3 所有國際桌球總會的比賽,應在空氣流通的適當地點設置膠皮黏貼處所,在比賽會場內任何地方均不能使用液體黏膠。 "比賽會場"是指整個比賽會場的建築物及其地面,包括出入口、停車場及其他相關設施。 3.4.4.2.4 當裁判員接受有效的請求暫停時,應中斷比賽並以接近請求暫停方的手舉起白色牌;並將該白色牌或標籤放在請求暫停方的檯區中 (中線中間)。 3.4.4.2.5 在請求暫停一方準備繼續比賽或將屆達一分鐘時,應盡速取回白色牌或標籤繼續比賽。
自2008年9月1日起生效(規則2.4.7): 覆蓋物的材質應使用國際桌球總會(ITTF)所批准,不得作任何物理的,化學的或其他的處理,以致改變或修正比賽時的特性、摩擦力、外觀、顏色、結構、表面等等。 這個意思是絕對禁止使用增強劑(booster)(調整器、增強器、改進器等),其目的是要改變某些事物,如果不是,意圖是什麼,你會發現那些產品宣稱是無害的,被ITTF允許的或沒有VC(揮發性的化合物)等等,沒有理由去相信這是真的,請懷疑它有害你的健康甚至包含有毒。 引用增強劑應用在海棉上的方式,根據我們的試驗,海綿是無法與覆蓋物分離的。 增強劑代表污穢、浪費時間、增加成本、不健康,且不合法的增進旋轉和速度,也許你已在比賽中查出其他和更好的方式存有相同的目的。 球員有責任使用乾淨的球拍,沒有揮發性的化合物且有正確的厚度,在使用膠水前新的膠皮要拿出塑膠袋外放在空氣中至少72小時,只可使用水性的膠水或PSAs,如有可能應經常攜帶一支備用球拍。 在錦標賽中使用一種叫enez的裝置測試揮發性的化合物,它能探出非常少量的溶劑當過量時顯現紅光,同樣有比現在更新更敏感的東西能探出增強劑,某些地方使用一種叫RAE的支援裝置更為敏感。 自從更正確的測量設備使用後,最大厚度(4mm)的測試將比以前更加的嚴格,我們的技術手冊T4敘述有關於厚度限制:"在比賽中球拍表皮的覆蓋物不應被擴大"。 我們都為了乾淨的運動在工作中,我們希望你現在更喜愛我們的桌球比賽。
( 原文載自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於97年度第二次青少年精英賽秩序冊公告)...........97/10/02
新的比賽計分規則
1.一局以先取得11分者得勝,10比10為[丟士],先取得領先2分者為優勝。
2.一場比賽由原來三戰兩勝、五局三勝,改為五戰三勝、七戰四勝。
3.發球時每2球輪替一次,[丟士]及實施[比賽促進制]以後,每人發一球輪替至比賽結束。
4.比賽進行中用毛巾擦汗可於每完成6分球時實施,但最終局有交換場地時亦可用毛巾再擦汗一次。
5.五戰三勝制第五局決勝局、七戰四勝制第七局決勝局,某一方先取得第五分時交換場地,雙打賽時亦同時交換發球權。
6.每場比賽前練球2分鐘,每局間休息1分鐘。
7.每局比賽時間超過10分鐘時可適用[比賽促進制],若超過10分鐘時是在比分9比9以後則不適用之,此後每局開始均以[比賽促進制]實施。
8.[暫停]之規則不變。
新的發球規則(2002年9月開始實行)
2.6 合法發球 (請特別注意 2.6.5 條)
2.6.1 發球時,球應放在發球員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該是靜止的。
2.6.2 發球員用手將球幾乎垂直的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2.6.3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2.6.4從球離開發球員手掌的那一刻到球被擊中,球都應該在球台平面的高度之上和在發球員的端線之後。
2.6.5當球與球拍接觸時,發球員或他的雙打同伴身體的任何部位和衣服,都不能在球網以及兩側網柱頂端與球進行連線所形成的虛擬三角形之內或上方–『上方』的高度,以不會擋住接發球員的視線為限。
2.6.6運動員發球時,應該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球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2.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2.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2.6.7運動員因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作出免予執行的決定,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本內容摘譯自ITTF官方網站若有誤差以原英文版為準,任何關於此規則訊息會繼續補充修正之,歡迎所有 球友指正補充 。91/02/01
新發球規則詳解 2002年9月1 日起實施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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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發球動作起始至球發出為止,都要讓接發球者很明確的看到球體。
2.一開始發球動作,任何瞬間隱蔽球體的肢體動作都不可以。
3.接發球者視線所及,發球者出球動作之間的球體要持續完全可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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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球觸擊點至球網支柱兩端之假想三角形範圍,在發球動作階段不可有任何物件置於其中,此為正規發球之第一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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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體從發球者自由手拋上至觸擊發出為止,假想之三角形範圍內均不得有任何阻擋視線之情形,發球者應有【如何發出正確合規定發球】之概念,無任何隱敝球體讓 對手明確看到球體為正確發球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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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定之發球例 |
不合規定之發球例 |
稍有爭議之發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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